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
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(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)
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-106年05月17日(檔管局)
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聲明:
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範要求,針對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以下權利:
(1) 請求查詢或閱覽。 (2) 製給複製本。
(3)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(4)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(5) 請求刪除。
但因執行法定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得拒絕之,若執行上述權利時,將可能導致影響當事人相關權益。
個人資料當事人可透過以下聯繫管道,行使抱怨、申訴與個資外洩事件之權利。
個資保護聯絡窗口: | TEL:047111111分機2135,2133 | |
email:network@ctu.edu.t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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